尹成林律师亲办案例
一招制胜的辩论技巧
来源:尹成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5
浏览量:1145

-----谈许霆案的辩论得失

 

我基本同意许霆案辩护人的主要论点,但是,在辩论技巧方面还是觉得有几点遗憾, 在此提出来和大家商榷。

1、论点有点多,有点散,重点不突出。

    应该说许霆案的辩护人法律水平是很高的,也许正是因为太高了,反受其害,觉得自己的理由很是充分,提出了太多的理由来反驳公诉人,结果辩护人发现法庭对他提出的有些观点根本没有正面回答,而没有回答的很可能是最重要的,也是辩护人最想要的。我不想说法院的作法是对的,但是我也不得不说,其实就是辩护人给了法院这个机会。因为你的论点过多,那么在判决书上他只要随便挑几个来说说就忽悠了你一把,而把最关键的问题有意无意给忽略了。

    2、论点多了自然失误的可能性也就多了。

比方说,辩护人提出,许霆每次取款使用了正确的密码,根据《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应该属于合法交易。

“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这种辩护意见很难被法庭接受,因为“合法交易”就意味着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意味着银行根本就不能用法律手段去要回多给的钱。

3、将辩论的优势拱手让给了公诉人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占有先天的优势。因为公诉人要论证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比较困难,相反,辩护人否定就比较容易。

打个比方:公诉人是要把一个球吹起来,而辩护人只要找准一个点把它刺破,这个球就吹不起来了。本案中这个点就是客观要件,即[秘密窃取]。

遗憾的是,当辩护人说许霆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不当得利时,就已经将这个优势拱手送给了公诉人,因为你要证明是不当得利,这是相对困难的事,而公诉人要否定就比较容易了,并且辩护人给出了不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非此即彼的逻辑选择,所以公诉人只要否定不是不当得利,就可以证明是盗窃的结论。

    4、一招制胜

   本案的争论焦点只有一个,即许霆的取款行为是不是“秘密窃取”。

   要证明许霆不是“秘密窃取”,只要证明许霆的取款行为是“交易行为”就足以,因为“秘密窃取”是单方行为,而“交易行为”是双方行为。

要证明许霆在柜员机上取款是“交易行为”就只要证明自动柜员机在法律上能代表银行就可以了,而新《合同法》和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为自动柜员机[电子代理人]能代表银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过来,公诉人认为自动柜员机[电子代理人]在出错时不能代表银行,因此取款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是“秘密窃取”,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可以肯定的说没有.按《合同法》和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即便是电子代理人出错了,在法律上它还是代表银行,并且由银行承担出错的法律责任. 所以公诉人的观点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这就是一招制胜。

 

 

以上内容由尹成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尹成林律师咨询。
尹成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8好评数1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成林
  • 执业律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8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