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杰,依法担任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鉴于被告人林XX认罪,以及审判长已充分注意到,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总额多计算2000元的事实。辩护人仅就本案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XX系初犯,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林XX一直是安分守己的守法公民。实施本次犯罪,确因家庭生活困难,上有年迈父亲,下有未满3岁得幼儿需要抚养,加上对法律缺乏认识,出于一时贪念,才走上犯罪之路。
2、被告人林XX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行为存在明显区别。两者虽都以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而交出财物。但,被告人林XX采取的是电话威胁方式,与侵害对象互不认识,其威胁内容在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而一般的敲诈勒索,往往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认识或熟悉的,其威胁内容是有可能实施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XX的犯罪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3、参与共同实施电话敲诈勒索的其他被告人,并不是被告人林XX主动召集的。而是,其他被告人获知被告人林XX在做这行,主动要求参加。
4、被告人林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尽最大努力退还赃款,对其量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不是共同犯罪的召集人。据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被告人林XX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李俊杰 律师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