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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遵循企业竞业限制规定,公司获赔违约金
来源:张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1
浏览量:773

员工未遵循企业竞业限制规定,公司获赔违约金

一.案情概要:

员工王某曾供职于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公司按照其离职前工资的30%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前述竞业限制期内,若公司停止支付补偿金,则视为豁免王某的竞业限制义务,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4年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于每月10日向王某银行卡内汇入竞业限制补偿金,但4月10日公司向王某银行卡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发现银行卡已经注销,经与王某联络发现其已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

公司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仲裁请求获得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三、律师评析:

1、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2、为何存在竞业限制?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法律规定公司可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义务如何免除?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是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超过两年期限员工自动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可以随时停止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且该免除方式主动权在公司手中,公司可自行作出约定,无需与员工协商。在公司免除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后,员工有权要求公司额外支付3个月补偿金。当然,由于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公司支付补偿金,若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免除,公司不得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公司的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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