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国敏律师亲办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
来源:邢国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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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全文】

黄普田诉方东升等货物运输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00)唐经初字第10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经终字第540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普田。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律师
  被告:方东升。
  委托代理人:秦中祥、张年彤,南阳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一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朝聘,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南阳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学;审判员:郑明;代理审判员:仝之锐。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字生;审判员:宋汉亭、余顺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9年12月9日,经广东省廉江市货运信息部介绍,我同驾驶豫R66023号货车的方东升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该合同明确地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我在起点出发前付给方东升首笔运费3 300元,到达终点卸车前,我付清下余运费3 250元。方东升保证于1999年12月14日到达西安。全程运行4日。在路途中,方东升无理向我索要650元。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方东升把车停放在南阳市粮兴宾馆院内,不顾我的再三阻止,把四季豆从车上卸下,直接导致四季豆发黄变老,又擅自把我的四季豆低价变卖,并将价款交由南高新区公证处提存。我的蔬菜共600筐,经公证处称量,平均每筐44.6斤,方东升共卖我蔬菜26760斤。货物到达地西安的蔬菜价格为每市斤1.6元,价值总计为42 816元。依合同约定:方东升违约,按运费全额赔偿,另追罚全额运费50%的违约金,共计52 641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运公司是豫R66023号货车的所有权人,我同该公司聘用的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司机违约,一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1)方东升赔偿我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2 641元;(2)一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方东升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方东升辩称:(1)我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我是豫R66023号运输货车的租赁承包者,我的运输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车辆所有人对此行为应负责任。(2)我提存货物是合法的,货物没有因为提存而损失,我不应承担责任。(3)运输合同是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它应当是一种无效合同。即使是有效的话,也是部分有效。黄普田采取欺诈的方法,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我的责任,显失公平。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因超载车辆二梁断裂,后桥变形,两个轮胎锅子损坏,车辆无法行驶,经黄普田同意,我将车停放在南阳粮兴宾馆院内,协商另找车辆,但黄普田出尔反尔,置货物与损坏车辆于不顾,一走了之。由于货物即将变质,损失会更大,车辆又需要及时维修,我便在南阳高新公证处公证员的支持下,将货物变卖并提存价款。原告请求赔偿4万元没有依据。四季豆发黄不是卸车造成的,而是黄普田造成的。依照合同约定,14日到西安,而四季豆在13日就变黄了。(4)车辆损失、修理费3 560元应由黄普田承担。
  3.被告一运公司辩称:一运公司不应当对本案负法律责任。理由:(1)造成损失应由黄普田承担,货物于13日开始变质;(2)黄普田请求的货物计算方法不对,不应以西安的市场价格计算;(3)方东升与我公司签订了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对外一切经济责任由方东升个人负担;(4)方东升是自然人,签订合同没有我公司委托授权,方东升的行为,我公司并不知道,同时也未予追认。(5)承包合同已于1999年11月1日宣布解除,并于同年12月6日提起诉讼。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黄普田在广东省廉江市购买了四季豆。黄普田、方东升于1999年12月9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就起点廉江至终点西安运输事宜达成以下条款:(1)黄普田装货保证不超过600筐。(2)黄普田应付方东升运费共计6.550元。自起点出发前黄普田必须付给方东升首笔运费3 330元,到达终点卸车前,黄普田必须结清余下运费3 250元。(3)方东升保证于1999年12月9日准时发车,于1999年12月14日到达。全程运行4日。(4)运输途中,车辆如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方东升负责赔偿。(5)方东升承担运输途中的费用及罚款。(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按运费全额赔偿,另追罚全额运费50%的违约金。黄普田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方东升在合同乙方处签字。依此合同规定,黄普田给付方东升首笔运费3 300元。在开往西安途中,方东升要求加付运费900元。后黄普田付给方东升600元。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该车停放在南阳粮兴宾馆院内。方东升擅自把黄普田的蔬菜从其车上卸下。1999年12月15日,经南阳高新公证处派员称量并现场监督,测得黄普田的四季豆平均每筐44.6斤,共600筐。方东升以5 000元的价格将黄普田的600筐四季豆全部处理。方东升预扣1000元,其余4 000元交南阳高新公证处提存。黄普田无奈,于1999年12月15日向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方东升驾驶的豫R66023号货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将方东升在公证处提存的货款4 000元执行给了黄普田。
  另查明,方东升驾驶的豫R66023号货车系一运公司所有,双方订立了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该车承包运营里程25万公里,承包期从1997年10月20日至2003年3月15日止。
  此外,经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胡家庙工商所证实:1999年12月14日至15日,西安市四季豆的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6元~1.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年12月9日原告黄普田与被告方东升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2.(1999)宛市证民字第809号、第810号公证书2份。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胡家庙工商所出具的四季豆价格证明。
  4.1997年10月20日一运公司与方东升签订的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四)一审判案理由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普田与方东升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方东升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适当地把黄普田的蔬菜四季豆运抵目的地西安,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运公司是豫R66023号货车的所有人,是方东升所承包经营车辆的发包人,依法应对方东升在承包经营中所负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针对方东升对黄普田的四点抗辩理由,法院认为:(1)方东升与黄普田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方东升和一运公司是承包合同关系;(2)方东升提存货物价款不符合提存的法定条件;(3)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车辆的维修费双方没有约定,且方东升不能证明车辆损坏是由黄普田造成的。综上所述,方东升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针对一运公司的五点抗辩理由,法院认为:(1)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方东升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2)黄普田请求的货物计算方法应以到达西安的价格计算;(3)一运公司与方东升签订的社会人员租赁承包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系其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不能形成抗辩;(4)方东升的行为一运公司不知道,不追认,对外不能形成抗辩;(5)一运公司未提供解除该公司与方东升车辆承包合同的有关证据,且方东升实际仍在承包一运公司豫R66023号车辆进行营运。综上所述,一运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并且没有协议补充或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交付或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1999年12月14日至15日,四季豆在西安的市场价格是每市斤1.6元~1.7元。且经南阳高新公证处现场测量,方东升所卖黄普田四季豆共600筐,平均每筐44.6斤。按每市斤1.6元计算,黄普田的四季豆价值为42 816元。对此,方东升应予赔偿。黄普田要求方东升返还运费的请求,法院认为:方东升对货物运输合同已部分实际履行,故其要求方东升返还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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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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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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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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