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违反离婚自由原则的,未条款无效,但一方辞去工作,无经济来源,对方可酌情给予经济帮助。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各方所有的,离婚仍各归所有。协议还约定,由于女方在结婚前,原有工作已辞退,男方拿出人民币20万元整(或用一套相等价值的住房)来作为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此钱暂由男方保管,如婚后女方提出离婚等,此钱就不给女方,反之,若男方提出离婚,此钱归女方所有。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个多月,因年龄、性格差异和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离婚。但双方对婚前协议产生争议。
争议要点:
婚前财产协议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是否无效。
律师解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所签婚前协议违背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原则,故为无效条款。鉴于被上诉人结婚前已应上诉人要求辞去了工作,现无经济来源,生活有一定困难,可由上诉人酌情给予被上诉人一定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