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萍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成功盗窃罪辩护获轻判案例
来源:傅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量:843

律师成功盗窃罪辩护获轻判案例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

被告人:吴××

被告人:王××    辩护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傅春萍律师

被告人王××结伙窃得财物(不包括无法估价的财物)价值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替被告人王××退还给被害人现金计5000元,被告人家属委托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傅春萍律师为其辩护。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二、被告人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

三、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四、被告人张××、吴××、王××分别结伙或单独盗窃所得未被追回的财物,予以追缴。

四、法律建议:

针对本案,傅春萍律师作为王××的刑事辩护律师从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赔偿损失、行为后果、偶犯初犯、悔罪表现、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方面为其进行辩护。

傅春萍律师在第一时间建议被告人的家属能够积极的退赃,这是对被告人量刑从轻的一个关键点。案发后,被告人王××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可能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受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王××对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对王××实施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最后法院支持了辩护人傅春萍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王××予以轻判。


以上内容由傅春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傅春萍律师咨询。
傅春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59好评数5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傅春萍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3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