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甲与某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拆迁办补偿甲3套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2㎡、92㎡、76㎡;补偿地点为XX拆迁安置区,并没有约定楼号及楼层。2012你4月16日,甲与乙签订《房屋(期房)买卖协议书》,将其中一套92㎡房产出卖给乙方,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3万元,首付20万,剩余3万待甲方交付房屋后五日内支付;甲方在拆迁办通知其上方当日通知乙方,由乙方以抓阄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楼层与房号,房屋的位置及楼层高低均不影响房屋价款。同时合同约定,若甲方没有按时交付房屋,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两倍作为违约金,丙方为其承担担保责任,丙以自己的一套92㎡房产作担保,若甲没有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那么自愿以自己的房产交付给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期,因为甲的其他债务纠纷,该三套房产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拆迁办无法通知甲上房,甲没有办法将房屋交付给乙,现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探讨问题: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丙方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1、甲乙双方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包括标的,就本案而言,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房产。但是,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甲获得的仅仅是房屋安置权,并未实际获得房产,故双方均不能明确拟转让的房产,如不知该房产的楼层、楼号等,甚至不知道甲能否最终获得房产,因此,标的物不明确,导致买卖合同缺乏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导致合同不成立。2、因合同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应的担保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