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青松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多方位辩护,车主少赔30余万元
来源:吕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浏览量:574

律师多方位辩护,车主少赔3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193155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未减速行驶,在超车中,适遇慢速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的孙某某(66岁),造成孙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伤后即被送往南京江北某医院,初未见明显骨折征象,留院观察,98日行CT片检查示:颈椎病(脊髓型),C4-7椎体边缘不规则增生,C6-7椎间盘突出,偏左,推挤脊髓并使之变形,住院治疗5月余后出院,出院诊断: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伴不全瘫。孙某某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孙某某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残;2、孙某某误工期限以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至为宜;3、孙某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4、孙某某营养期限以伤后留个月为宜。据此,孙某某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2元、交通费673.5元、鉴定费1860元、营养费36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780元、后期护理费200000元、残疾赔偿金2292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共计594899元。被告李某某委托笔者代理诉讼,李某某车辆投有122000元的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险。

【代理意见】

1、孙某某穿越人行横道未按《道路安全法》规定下车推行,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2、孙某某颈椎CT片示:C4-7椎体边缘不规则增生,存在颈椎退行性病变的疾病基础,是孙某某外伤撞击后发生偏瘫的原因之一,应减轻侵权人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3、江北某医院未及时诊断孙某某颈椎间盘突出压迫颈髓,且未医嘱颈托制动,是患者损害结果扩大的重要原因,应减轻侵权人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4、被告李某某对孙某某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有异议,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结论】

2012229日,江苏省某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1、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肌力四级以下),构成四级伤残;2、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

被告遂对该鉴定意见第二项,“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中,目前二字作何理解,请求鉴定人书面答复。

20121117日,江苏省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答复函,认为“从被鉴定人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过程情况看,其病情在逐渐好转过程中,通过修养、锻炼及正确的康复意见,临床有进一步恢复的可能,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进一步得到改善,但个体恢复时间长短,临床无法估测,所以本鉴定提出目前状况存在长期护理依赖的意见。建议1-2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评定”。

【法院判决】

诉讼中,原告主张对于全部赔偿数额超过32万元的部分予以放弃。20121215日,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某120020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199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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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青松
  • 执业律所:
    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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