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犯罪嫌疑人因用假冒的驾驶证办理租车手续后,造成车辆不能归还,租车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经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本律师经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此案具有与一般的诈骗罪不同的特点,因此结合此案相比较一般诈骗犯罪不同的特点进行罪轻的辩护,法官对律师的辩护要点予以采纳,从轻处理有期徒刑3年。
辩护要点:
本律师认为就被告人被指控罪名的认定是恰当的,但由于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之前的主观心理状态与一般的完全出于诈骗的目的具有很大的区别,再加上他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估计不足,造成了他不愿看到的结果。本律师现做罪轻的辩护意见如下:
1、2011年1月12日案发前,段某某持有虚假的“谢建”的驾驶证已经有6年的历史,为什么使用“谢建”的假名,是因为当时自己的驾照没有年审,就用同学的信息办了一张假照应急用的。当时办理假的假照直接目的并不是用来诈骗。
2、关于浙BPT97*别克商务车,段某某是计划通过租车后再用卖车的钱做生意赚钱,赚钱后,等租期到了把车要回来,买车的钱再还给程某某,赚得钱也可以填补租车的租金。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还是想到期还车的,只不过最终事与愿违。关于浙BA510X桑塔纳汽车基本上被告人也出于与别克车差不多的想法。
从以上段某某的具体行为来看,被告人是想通过用租来的车想办法变现出钱来,本身是想还车的,只是结果他没法控制,这一般的诈骗的主观故意还是有区别的。
4、至于第三辆浙BA502*广本汽车,段某某确实是与陈某文、王某强签订了租车协议,因为陈某文跟自己有交情,被告人也没想到朋友会不还车。就此辆车而言,虽至今未能追回,但被告人本人也向家人和公安积极提供线索,愿意配合寻找车辆。此辆车被告人是有合同的,如果不是使用的是“谢建”的假名的话,是不会构成诈骗的,而使用“谢建”的名字也是弄巧成拙、自己也弄假成真了。请法庭考虑到此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对这一情节从轻处理。
被告人在本律师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后,也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本着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出发点,希望法庭作出从轻判决。
另外,被告人的年龄较大,患有高血压。本着减轻社会压力的出发点,做出从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能够接受的心理,在改造的同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
案件简析:
此案件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能够坦诚相告,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造成他自己没有想到的后果据实以告。诈骗罪的特点是主观上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而本案的特点有别于一般的诈骗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将车辆交给别人,没想到对方不归还等情况,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来讲,恶性程度是低于一般案件的。庭审中,法官对律师提出的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以及对车辆的鉴定结论等文书提出的程序上的疑问均表示是存在的客观事实。最终在法官在对案件了解充分的基础上,对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合理判决。案件判决后,本律师会见回访,段某某表示非常满意,将认真劳动改造,出来后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