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
来源:赵世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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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甲从被告人乙处先后购买了240克和170克海洛因。2009年12月中旬至2010年1月8日,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先后3次共谋从广州一维吾尔族人手里购买海洛因在津销售牟利,共1300余克。本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人甲,本律师从被告人甲虽系第一被告人,但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并揭发同案犯被告入共同犯罪事实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最后成功将第一被告人甲免于死刑,而第二被告人乙被判处死刑。
刑事案件很可能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辩护律师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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