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郑某,于2013年7月进入某芯片公司工作,入职3天后,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务派遣公司帮其申请人工伤认定,并经鉴定,其伤势构成工伤九级。但因劳务派遣公司尚未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在承担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拒绝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项。后郑某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即使是在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也未为其补缴社保,也没有与郑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郑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更是通知其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郑某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医疗补助及单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在庭审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一直强调系郑某在伤势稳定后不再去用人单位上班,故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但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项,劳务派遣公司拒不愿意承担。
庭审后,律师主动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联系,经过多次的协商,最终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协议,为郑某争取到了大部分的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