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10-5)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量:437

【前言】

为便于了解本律师在近几年所办理的一批具有典型、重大意义的刑事案件,现决定公布其中十篇刑事辩护词,以供参阅,因涉及案件隐私,不得擅自转载。

【案情】

20138523时左右,向某驾驶大型货车在某市三环路高架桥下十字路口处因刹车失灵,见对方骑电动车穿越人行道躲闪不及,将对方撞倒在地死亡。向某因害怕被追究责任,逃离现场。案发后,经侦查、审查、移送法院审理。

【法律释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向某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本律师作为向某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积极促使向某亲属与对方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取得谅解。在法院审理期间,本律师依法提出向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初犯等情形,建议判处缓刑【详见辩护词】。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向某缓刑(“判三缓五”)。

【法院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向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向某的同意,指派冯锦锡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向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人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协助调查,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3、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

综合上述三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

二、被告人向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属于无固定职业人员。案件发生后,为安抚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截止目前,合计赔偿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期限5-7年,量刑偏重,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所有具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期限5-7年,明显偏重。被告人向某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条件,望法院予以重点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深望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以上内容由冯锦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锦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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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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