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晚,楚州区胡某乘坐大客车返家,在高速公路上大客车停车,让胡某等乘客下车,胡某下车后在公路上行走时,被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所驾驶小轿车撞倒,造成胡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约4公里后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巡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客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巡警部门调解下,事故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也未支付交强险赔款。
胡某家人委托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保险公司未出庭,寄交一份书面答辩状。称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扣12分,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不应当在此期间驾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拒绝赔偿,也不承担诉讼费。
我指出驾驶证记12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强制保险条例和保险条款中也未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救济。另外,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应该承担诉讼费。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