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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欠债自己还 与夫无关(王建国律师点评)
来源:王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17
浏览量:1062

老婆欠债自己还 与夫无关

妻子背着丈夫欠下了几十万元的债务,法院判决由妻子一人偿还



本报记者 魏娟 实习生 韩超磊 为您报道 为了做生意,妻子瞒着丈夫,先后4次向他人借款共46万元。由于无力偿还,夫妻俩被告上法庭。那么,这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该不该承担?若妻子一人不能偿还,能否以二人的共同财产偿还?
妻子对外借款46万
2004年3月至9月期间,徐女士为了做生意,先后4次向赵女士借款共46万元,还打下了4份欠条,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7%。借款到期后,徐女士只还了1万元本金和700元利息,剩余45万元本金和3.15万元利息一直未还。
无力偿还 夫妻俩被告上法庭
2005年底,因多次索要无果,赵女士将徐女士及其丈夫王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5万元的借款和3.15万元的利息。而丈夫王先生认为,他虽然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但借款之事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到徐女士与赵女士之间的借款过程中。
妻子一人借钱一人还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徐女士支付原告赵女士剩下的45万元借款和3.15万元利息,两项合计48.1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赵女士对王先生的起诉。

就本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国律师。
记者: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的,该怎样偿还?
律师:《婚姻法》第3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外所欠之债均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人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记者: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是不是妻子徐女士和丈夫王先生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根据《婚姻法》之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而本案中,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先生对借款之事从未参与过,始终是妻子徐女士和原告赵女士之间交接钱款。对于徐女士所借的46万元钱具体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使用支出,原告赵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故借款应为妻子徐女士一人对外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
记者:依照法院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中的徐女士将要自己来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此时,她可用于偿还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律师:《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妻子一方可在以上范围内进行偿还。
记者:要是她个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在与王先生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她能否用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法院能否以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律师: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未经夫或妻一方的同意,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支出等所欠的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进行偿还。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以后才能进行偿还。这种情况下,在对个人财产还没有划分时,法院还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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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国
  • 执业律所: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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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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