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管理局通过招标程序与水*十四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73亿。后因地质原因增加工程量,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3.43亿元,管理局于2008年12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造价为2.87亿元,已付工程款为3.27亿元。为此,管理局提起诉讼,要求十四局返还4000万元,十四局提起反诉,要求管理局继续支付工程款1600万元。律师作为十四局代理人出庭,代理意见基本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双方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