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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解决邻里之间因施工引起的纠纷?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338

导语】201471日党的生日。这天我刚到办公室,某建筑公司老总就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当天值班的胡红律师,诉说其管道设施的安装和建设无法正常施工了,锦绣花园小区的部分业阻工已好几天了,现不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锦绣花园小区面对城市主干道,身后是某房地开发公司的开发区,某建筑公司正在那里施工。

因为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从主干道引入,所以某建筑公司必须进入锦绣小区施工,方能完成各种管道设施的安装。

但是这个建筑公司管理混乱,老出问题。一是紧靠变电房的院墙挖地沟,导致院墙垮塌;二是工期安排不紧凑,地挖开了久久不能覆盖,风吹满天灰,下雨遍地泥;三是不设置施工防护设施,害得两个居民掉进坑里摔伤。几经交涉,毫无改进,居民反响很大,业主委员会终于向建筑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已开工的,限期完成;未开工的,不准再开工,不准再建设!

这样的冲突,按照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呢?当日,胡律师接受委托以“请求排除妨碍”的案由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为后面的开发区必须利用锦绣花园小区,所以业主委员会所决定“未开工的,不准再开工,不准再建设。”的决定是违法的。《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是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所以不得不对相邻权利人的物权作出一定限制。

但是,《物权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若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建筑公司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批评,改进各项管理,对已造成的损失如:墙倒塌、人摔伤等,要进行赔偿。

胡律师代理核心点】总而言之,正如《物权法》第八十四所要求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调解结果】:1建筑公司将倒塌的院墙三日之内恢复原状;2、对摔伤的业主赔偿相关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8500元;3、另外对后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补偿20000元;4、建筑公司原计划安装的管道、网线继续施工,业主不得阻碍施工。

最后,胡永红律师对此赋七言绝句一首以示总结:

锦绣花园小区业主阻止管道施工

建筑公司正施工, 墙倒人伤起灰尘;

锦绣业主来阻工,律师代理把诉起;

相邻关系有法依,法官居中作裁判;

损失补偿依法办,管网施工重进行。


以上内容由胡永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永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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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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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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