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亲办案例
海珠 赌博案 辩护词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382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涉嫌赌博犯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通过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赌博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的异议。

结合庭审及案件材料,李某某在该案中没有参与到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也没有积极的召集人员参与聚众赌博,仅带过一次2人来赌博,仅得到600元报酬,从该赌场中得到的利是也只有1000多元;而且同案犯指认李某某是赌场的股东之一,但实际上李某某并没有从赌场中获得任何的分红报酬。因此,其不应当是主犯,不应当按照全部犯罪处罚。结合BB3卷即第4卷中曹某某、黎某某的笔录,请求法院按照李某某当晚在现场参加赌博的犯罪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1、起诉书已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当庭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悔罪态度诚恳,羁押期间,进行了深刻的反省,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此赌博案件发生之前,无犯罪前科,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本案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在广州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上班多年,任职大厨职务并担任自助餐主管,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平时在公司的表现也一贯良好,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认可,个人品行并不坏。

5、被告人在被行政处罚时和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够如实回答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刻意隐瞒案件事实,认错悔罪态度诚恳。

6、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较为特别:妻子王某某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在生育儿子的时候检查出患有子宫多发肌瘤疾病,但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有手术治疗,只是通过门诊看病、吃药来控制病情;儿子在天河区吉山上学,路途遥远,每天上下学需是李某某亲自接送,2个人都是依靠李某某一个人的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李某某的父亲已经85岁,案发前其父亲跟随李某某在广州生活,所以在李某某因为本案被关押的这段时间里,妻子要带着生病的身体出去找工作,还要接送儿子上下学,照顾老人,其一个人实难承担家庭重担的压力。

7、当晚李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已于2013122日作出了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08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700元的行政处罚,且都已经执行完毕。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处理,影响后果也基本得到了消除,未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计算到被告人的刑事羁押期间予以折抵。。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贵院对其判处缓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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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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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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