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马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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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身份证号:xxxxxx,现住:

被答辩人:xxx,男,身份证号:xxxxxx,现住:

xxxx年xx月x日,被答辩人xxx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清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金及利息,答辩人收到贵院的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不能有效成立,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xx年x月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口头约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五十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从x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借条上写道:“本人签字表示已收到该款”事实上答辩人签字时并没有收到借款,当时在场的还有担保人xxx、xxx,以及电话录音共同证明答辩人收到借款。事后被答辩人也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支付借款。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清利息至xxxx年x月x日”答辩人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款项,也没有清利息之事实。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x月xx日约定的借款合同不能有效成立,答辩人没有承担清偿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借款,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不能有效成立。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清偿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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