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石志勤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周某某、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及经过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所了解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予参考。
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附属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无异议,但对于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在本案并未获取任何利益,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与其它同案犯区别量刑,从本案的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告周某某的主要工作是兼职做饭,也没有参与分红,只是领固定工资加提成,且在本案中也只是送送材料的行为,因此,建设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给予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让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也已经在积极赔偿退赃,请求法庭在认定上述事实时,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
四、被告人周某某虽然涉嫌犯罪,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又无前科劣迹,无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且其没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家里还有年幼的小孩,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虽犯诈骗罪,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和彻底坦白的态度、悔罪的表现、积极退赃的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谢谢!
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13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