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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之一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条款合法有效
来源:毛万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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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之一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条款合法有效

                         毛万国律师

原高与女儿原莉共有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三室两厅的住宅房产,女儿原莉平常不跟父亲原高居住在一起,张某经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原高家的房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原高和张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按照居间协议约定,张某当天应支付原高定金人民币15万元,原高出具定金收据给张某,双方应在一个月后到中介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反悔的适用定金法则。居间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定金,原高按约出具了定金收据,但一个月后,原高到中介公司后称其女儿不同意卖房,不同意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协调不成,张某执意维权,张某委托本律师将原高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原高应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定金法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律师评析:二手房市场上通常由中介公司居间房屋上下家的交易,中介公司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般会约定定金条款,该定金条款主要是对上下家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做的约定,约定的定金类型是订约定金,是担保双方签订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的买家如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则定金将被卖家没收,收取定金的卖家反悔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买家。本案房东原高虽借口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而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仍要受定金条款的约束,应承担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上海毛万国律师联系电话:13062716322 电子邮箱:maowangu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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