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
来源:韩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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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彭某某与唐某某于2009年3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5月7日经双方家长同意,彭某某按照当地风俗给唐某某送上50000元彩礼,5月10日两人便到密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彭某某工作忙,疏忽了唐某某,唐某某认为两人刚结婚,彭某某就对其不理不睬,两人没有办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7月份,唐某某不声不吭地独自一人到外地娘家。

    彭某某几次打电话给唐某某,希望唐能回心转意,但唐某某对此均不予理睬。后彭某某找到唐某某,希望两人能好聚好散,并向唐某某索要50000元彩礼,因为50000元彩礼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唐某某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没有返还。无奈之下,彭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唐某某返还彩礼50000元。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耐心的给他们讲述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双方相互让步,和谐了结此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唐某某返还彭某某彩礼5000元,并于当日付清款项。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由于男方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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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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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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