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果律师亲办案例
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辩护
来源:郭晓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0
浏览量:92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漯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于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于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受害人董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比较短,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法律后果。

其次,被告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或胁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董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于某某等89个人是在该传销组织相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下对董某某进行看管,于某某从没有对董某某进行过辱骂和施加过任何暴力,虽然参与了对被害人的看管,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或胁从犯,其行为没有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于某某本人也是受害人,他本人是河北省秦皇岛人,被骗来漯河与一女孩处对象,没想到到达漯河后刚下火车就被传销组织其他成员没收了手机,并被迫向家里要了一万多元钱交给了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内部,被告于某某完全被迫听命于他人,他本人没有任何的组织、领导权利,也从来没有拉过其他人参加该组织。因此,于某某本人也是被人骗来漯河参加传销的,除了被迫与其他几个人看管被害人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四,于某某本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是一个比较老实本分的人,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具备以上四个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敬请法院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希望法院从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结合上述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于处罚或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晓果

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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