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无需全部承担
来源:汪丽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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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经营公司,因公司运营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资金缺口较多,故向多位朋友熟人借款,并约定每月仅仅先支付较高的利息,也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时间。但实际约定还款时间到来后,胡某仍无钱归还,之后对每月不菲的利息也难以对付,只好对利息遂又打下借条。无奈之下胡某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向其他人借款还前面所借的钱,最终债主越来越多,数百万元到期都无法归还,公司经营每况愈下,被逼跳楼自杀结束了生命。债主纷纷上门将胡某的妻儿起诉至法院。胡妻拿着起诉状副本来到我所,诉说这些债主他们根本不认识,借条也从不知晓。经过仔细对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胡某所借大额款项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借条所显示的借款除部分为利息转化而来之外其余基本都用于公司运营,应属于公司债务,妻儿不应对此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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