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生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
来源:吴新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量:505


前面说过,在我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先后代理了百余起的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看了下我发表的案例,我代理过那么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居然没有发布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那好,就补上一个最为常见的而且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是朋友的一个姐姐的事情,基本上属于义务帮忙。一开始当事人自己找人写的诉状,直接向法院起诉了,在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没有住院且承担次要责任(脚受伤未伤及骨头)的情况下诉请近七万余元!
我提前对当事人说:这么高的索赔数额肯定不会得到支持,你要有心理准备,我估计经过我们举证与争取能达到两万余元就不错了。
在调解的时候,当当事人听到调解员说的五千的数额时,差点哭了:“我受了这么大的罪,就给这么一点……”我安慰她,别急,法院判案要看证据的,这么低的话咱们不调解就是了。
虽然当事人预期较高,但是经过我的分析以及法院调解员的话,当事人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两万余元非常满意。
结语:交通事故案件多发常见,在索赔时,受害方要有一个合理的要求,并且对于自己的诉请要提供极可能充分的证据,相应的举证及诉请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尽量要了解当地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相应的,肇事方对于受害方不切实际的不合理的要求也完全有权利予以拒绝。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民一初字第2593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新生,金研律师集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
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吴新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至经三路丰产路段时,由于停放未按要求,乘客陈某某拉车门上车时,与……诊断为双足外伤伴右足皮肤撕裂伤、右膝关节外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计68978.29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0156.09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据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曹春丽人民陪审员:陈岭人民陪审员:王汴征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任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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