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盗窃案辩护意见
某某某检察院: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安排本人担任贵院办理的盗窃案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肖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系又聋又哑的人,依照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按照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高院相应的指导意见,具体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2、共同犯罪中,肖某某属于从犯。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盗窃犯意的提起者是高某某,实行者也是高某某,另一被告人梁某仅实施一次。在指控的六起盗窃中,肖某某仅仅是在旁边望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作用较小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3、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案发后是肖某某首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两名被告人才依次供述。并且,肖某某还供述了一次不为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盗窃行为,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第三起。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4、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根据指控,辩护人统计出本案涉案金额为9100元(六起)。以此计算出本案的基准刑在26个月左右。对照上述肖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计算出肖某某宣告刑为4个月(这样只能判其拘役或管制),计算再严格一些的话,也就是六个月左右。由于肖某某被羁押至今已整整三个月,距离辩护人依法计算出来的宣告刑期已快接近,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从快从宽处理本案,并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也建议法院从速裁判,判其拘役刑或六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会见肖某某,辩护人感受到其本质并不坏,只是亟须帮助,来自家庭、社会方方面面的帮助。因此,从有利于预防再犯、帮助肖某某角度,辩护人建议贵院约谈肖某某父母,了解肖某某家庭情况,就肖某某不久将回归社会后如何才能做到自给自足、靠自己合法收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与肖某某父母共商。
以上是辩护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呈请贵院参考。
此致
辩护人:李军律师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