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一方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不予离婚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双方结婚十余年,婚后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是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现在现在已经起诉离婚?
【案情分析】
双方当事人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是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和好,继续共同生活,可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本案,双方结婚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是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和误会,而一方一再表示和好,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儿子,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李四要求离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也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