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勇律师亲办案例
相邻关系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韩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量:523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北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高××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等妨碍邻人工作生活和休息,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原告受害的事实。

     原告在2000年入住滨河小区承泽苑2号楼3单元101室,在被告来此地经营餐厅之前,此地也是一家餐厅,但是相邻双方和谐相处,不存在噪音和污浊气味的问题。在2009年5月,被告以厨房温度比较高,开窗通风为由,把厨房后门的玻璃拆掉。这样,大量的油烟从此飞出,空气中弥漫着油烟的味道,以至于原告不能开窗通风,即使关上窗户也能听到餐厅厨房喧嚣的声音。并且,近期被告在中午操作的时候,把厨房的后门打开通风,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休息和生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没有效果。

      四.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请案由为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引发的纠纷,被告承担的责任为民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 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原告作为相邻关系的受害一方,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是有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自始至终坚持法律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从未影响被告正常营业。但是,后来的事实表明被告是利用了原告善意从而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鉴于被告实实在在的给原告造成了侵害和妨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真诚希望被告不要把邻居的好意当作软弱可欺,真心实意的面对双方的纠纷,公平合理地妥善解觉纠纷。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愿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并且完全相信、衷心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真正把这一人民内部矛盾及早化解,以确保辖区的和谐稳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代理人:韩长勇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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