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然律师亲办案例
从本案浅谈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应为保证!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量:421

一、基本案情

原告:伊某某

被告一:佟某某

被告二:伊某某

被告一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被告一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被告二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名。2012年1月22日被告一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出具借条一张仍由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名。之后,被告一并未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向原告返还400000元借款。不得已,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律师的案情分析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的担保方式是否是保证;2、本案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首先,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并结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可知: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并很少采用规范的担保方式,往往是保证人在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在本案中,被告二不但在被告一与原告的借款关系里起联系、介绍作用,而且还在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亲笔签名,并以担保书的形式亲笔书写愿承担被告一欠原告的所有欠款,即本案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其次,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之规定,再结合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及本案的法庭调查可知:原告要求被告二在借条上签字及出具担保书,被告二也按原告的要求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并亲笔书写了担保书且承诺自愿偿还被告一欠原告全部欠款,所以,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履行的确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即被告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本案案号是<2012>朝民初字第10618号民事判决书)

朝阳法院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并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305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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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一然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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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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