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XX县XXXX村XX组,身份证编号:XXXX。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XX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X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7日,加害人X称其代表河南省XXX发展有限公司与XX市XXX有限公司签定承建该公司六标段B18、B19#楼的工程,并拿出合法文件向原告展示,称希望同原告共同承建,但前提是先要拿出七十万元的现金作为合作资金。原告相信X后,便同他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将七十万元现金交与X。但开工没过多久,施工队就被XXX赶出工地,原告正想问个明白时,才发现根本联系不上X,如此同时,更让原告害怕的是,像自己一样同X签订同样合同的不止自己一个,还有很多,于是,原告向XX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警,该局民警做了笔录后,再无下文。
2014年3月26日,原告同律师再次来到东城分局,就X诈骗一案再一次递交刑事控告信,但该局办案人员仍旧不同意受理,坚持不予立案,律师强烈要求,希望该局能给个说法,办案民警才勉强将2012年6月8日河南六建报警的“受理登记表”交给律师,以此作为此次报案的依据。从此便又无下文。
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X仍旧逍遥法外。而被告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已经严重失职。为此,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讼》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控告的案件迅速立案侦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