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3月份朱XX、程XX约定双方共同合伙投资在XX市XX区XX街开办个茶餐厅,棋牌会所,程XX交给朱XX现金3.7万元,而朱XX并没有开办该店。
代理观点:
1、依照法律规定,所谓个人合伙系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本案中朱XX并未开店,朱XX与程XX虽约定合伙,但是并未合伙开店、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故本案中双方实质的合伙行为及合伙关系的基础并不存在,双方并未构成实质的合伙关系;
2、代理人认为,自朱XX向程XX出具欠条时起,双方的关系已经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3、利息约定过高,超过法律规定之外的可能不被支持。
结果:
本案经律师的积极协调磋商及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