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因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代理词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3
浏览量:2039

交通事故因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代理词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财产保险XX支公司委托,参加了我公司和刘XX、李XX、孙X花、姜X强、姜惠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庭审,根据庭审情况,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姜DX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和姜DX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之间的责任分配等事实均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理应纠正。

本案中,姜DX并非因交通事故立即死亡:第10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718日,并载明“…造成姜DX倒地受伤,经送X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721日死亡…”的内容;第0688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也并未做出姜DX致命伤系交通事故所致的结论;庭审中被上诉人孙XX也承认XX市人民医院以医疗纠纷为由对其进行了赔偿,数额为234307元,对此我公司在一审程序中不知情,一审法院也未查明该事实;被上诉人孙XX的自认结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姜DX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是医疗事故,而非交通事故。

代理人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和姜DX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看交通事故造成姜DX度的伤害是否必然导致医疗事故或者必然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及医疗事故和姜DX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交通事故的伤害后果没有鉴定,交通事故和姜DX死亡后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鉴定,并不能反映交通事故对姜DX死亡的后果也有责任,更不能机械的将交通事故未造成的死亡损害后果强加给上诉人承担。对此,代理人还认为,对于姜DX的死亡,相比交通事故而言,医疗事故却应是主要、直接的原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伤害仅仅是产生医疗事故的诱因。交通事故与姜DX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被阻断。对于姜DX的死亡,应是李X和医院双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造成。因此,本案李X和医院应按照致损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分配责任,对于姜DX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后果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依法赔付,但对于之后因医疗事故而扩大的死亡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X因醉酒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第九条及相关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只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抢救费用在保险公司垫付后,依法可以向事故责任者追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并未接到垫付抢救费的通知。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依法免赔。理由:

首先,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造成车祸时,相关肇事人应成为重点惩治和打击对象,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一定意义上让这些肇事人逃避了法律责任。

其次,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一种,既然法律只列出抢救费用,且保险公司还可追偿,其它人损损失交强险不予理赔的意向应当十分明显。

再次,假定保险公司对其它人损损失应当理赔,也应理解为先行垫付,而保险公司则应具有追偿权,一切赔偿费用最终落实以被保险人身上才符合公理。既然第22条未对其人损损失的赔偿及追偿作明确规定,则意味着法律的本意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何况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已由昆山市人民医院在医疗纠纷协议中予以赔付,该部分抢救费用应为第22条所说的“财产损失”,然而一审法院却重复判令此笔费用由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付,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表明了双重赔偿的错误立场。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

2、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交通事故中,在介入了医疗事故因素尤其是医疗事故直接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姜DX死亡的法律责任,根本不适用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在此,上诉人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按李X和医院双方造成姜DX死亡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按份分配责任,保险公司对姜DX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三、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责任分配不公。

对于本案,上诉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明知姜DX的受伤和死亡之间介入了一个医疗事故的因素,该医疗事故是否阻断了交通事故和姜DX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是法庭查明事实,分配责任的基础。而一审对此却闭口不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理由是:(1)司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既然司法解释要求法院追加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法院就应该严格执行。(2)共同侵权人是诉争事实的亲历者,也是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本案李XX市人民医院系共同侵权人,在对抗原告方面,共同侵权人之间是一致的;在分担责任份额方面,共同侵权人之间是对立的。只有共同侵权人都参加诉讼,才能保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才能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证每个共同侵权人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责任。而一审法院并没有依职权通知另一共同侵权人X市人民医院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姜DX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和姜DX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之间的责任分配等事实均没有查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代理人:曾满生律师

电话13786547868

O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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