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喜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7-12 18:23 浏览量:1476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13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A在新乡市红旗区其家中将在其家借宿的B放在其家中沙发上挎包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后到游戏厅赌博。凌晨5时许,被告人A又返回家中将B挎包内的另外10000元现金盗走,并再次赌博挥霍。
律师论案:
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为两万元,盗窃数额较大,如果参照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被告人及有可能被判处实体刑。律师在法院阅卷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思路,即便法院不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也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从轻处罚,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A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盗窃罪的一审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A是在自己家中偷拿朋友财物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意不深,在犯罪当天2013年9月13日已主动将全部账款退回,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一时糊涂偷拿朋友财物,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是自首,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2013年9月23日《关于我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数额较大的标准量刑。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被害人已经取得谅解,而且在自己家中偷拿朋友财物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处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几点,被告人A具有酌定、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当天已主动退换全部赃款,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而且悔罪态度较好,辩所以恳请法庭对被告人A的处罚均予以从轻,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崔喜强律师
201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