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敏律师亲办案例
安妮律师信箱:婚后男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就是男方个人财产吗?
来源:罗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2
浏览量:224

安妮律师:

您好!

2007年结婚,我和我老公都是北漂,没条件买房,一直租房居住。直到2010年,我儿子出生,考虑到孩子的安定,我们决定在北京买套房。买房时,因为男方家庭条件比较好,由男方父母出首付(大概有45万左右),后续的贷款则是我们夫妻负责偿还,每个月还5000元左右。

2013年,我换了个新的工作,会经常出差不在家。后来我发现我老公和他们单位新来的实习生发生了婚外情。为这个问题,我哭过闹过,但都没有结果。现在我只想结束这一切,尽快离婚。但谈到离婚条件时,我老公竟然说婚后购买的这套房是他父母出资购买的,算他的个人财产,与我无关,只愿意给我20万的补偿。且不说现在这套房已价值二百多万,对于我而言,我更想要的是这个稳定的居所,特别是离婚后我更需要给孩子一个安定的环境来减少离婚对他的伤害。

我想请教安妮律师,这套房子真是他的个人财产吗?我该怎样才能为我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利益呢?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洪女士

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我非常同情也很赞同您的想法,一段婚姻走到最后,无论对错,将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少,这是非常正确的。孩子是无辜的,他还有太长的路要走。

言归正传,您所提的问题是2011年新《婚姻司法解释三》适用后出现最多的一个问题。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甚至于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都会将只要有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均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直至2013年,在武汉召开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明确表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制定时存在一定瑕疵,而之后出版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又存在部分错误,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前提应仅限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的情形,而不包括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如果是部分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再次确认了以上观点。

回到您的具体情况,您婚后所购买的这套房男方父母只出了首付,属于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不属于适用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情形。该房屋并不是您老公的个人财产,与此相反,房屋的产权和增值都应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而男方父母所出的45万首付,则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房屋分割中扣除。

考虑到抚养权可能归您,离婚后您需要稳定居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您完全可以争取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离婚后归您所有。具体分割方式是,首先需要评估房屋的现值,在现值的基础上,扣除男方个人财产45万和未偿还的贷款,剩余部分你们两人一人一半。如果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归您,您则需要给予男方45万的个人财产及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

谈到争取最大利益,您可以考虑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孩子的抚养。可根据男方的具体收入,要求其每月支付工资的20%-30%的抚养费。这样孩子会有一个较稳定的经济来源,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关于男方过错对离婚的影响。虽然《婚姻法》对婚外过错认定标准较高,但如果您手上有关于男方出轨的证据,您完全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一是有助于顺利离婚;二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会考虑给您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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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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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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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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