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四人与被告林某某均系母亲孙某某的亲生子女。母亲孙某某于2001年2月因病去世,遗留居住的房屋一栋,被告林某某以该房系自己出资购买便对其管理使用。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被告林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为此,原告四人便将被告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因此,被告林某某委托本律师参与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母亲孙某某名下,但该房屋是被告林某某在1988年以工资抵顶的方式从本村村委花费500元购买的,村委会向被告林某某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此后母亲孙某某在此居住。1991年9月土地部门办理地证时将诉争房产的地证办在母亲孙某某名下。之后被告林某某曾多次要求土地部门给予更正,但因政策等原因未能给予变更登记。为此,导致原告四人在母亲孙某某去世后,认为该房屋属于母亲孙某某的遗产,请求法院对诉争房屋依据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律师观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告林某某个人购买,并在母亲孙某某无房居住的情况下提供给其居住,但并不表明被告林某某将房屋赠与母亲孙某某。尽管诉争房屋登记在母亲孙某某名下,但被告林某某能够举证证实是由于母亲孙某某在此居住而错误登记的。被告林某某早在2001年就对此主张过权利,且土地使用权证并非房屋产权证,并不必然表明诉争房屋系母亲孙某某所有。因此,诉争房屋不是母亲孙某某的遗产,原告四人无权继承。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被告林某某所有,并非母亲孙某某的遗产,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