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春律师亲办案例
出租车相撞致乘客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量:558

出租车相撞致乘客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20121226日,范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镇与钟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司机钟某、乘客强某、谢某受伤,出租车受损,后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范某、钟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范某驾驶的轿车购买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为钟某等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维修了受损的出租车。此外,出租车公司还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按照违反合同义务责任向死者强某的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共计55万元。

之后,出租车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根据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各种损失合计41.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并直接支付。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出租车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对乘客进行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交通肇事方要求赔偿及赔偿范围等。

首先,因混合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产生责任竞合,死者近亲属有权以违约责任要求出租车赔偿全部损失。按照通常交易习惯,乘客登上出租车即与出租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若未安全运送即违约。同时,乘客作为交通事故这一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受害方基于一个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不得同时请求,在产生民事责任竞合时,权利人不得同时请求,在产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其只能择一请求。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诸多方面有差异,当事人选择以何种责任起诉,将直接影响其权利范围。

该案中,死者强某的亲属选择依违约责任向出租车主张权利,较之选择侵权之诉,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方面来看确实更为有利,虽然就赔偿范围来看,其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综合来看,选择违约之诉的求偿成本较小,更为经济,但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当然消失。

其次,出租车承担违约责任后,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就赔偿费用及自己所受其他损失要求另一交通肇事方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出租车司机和范某负同等责任,出租车违约有部分原因是范某造成的,因此出租车以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全部损失后,对范某应承担的那部分损失即50%的赔偿费用,出租车公司看依法请求范某承担。

该案中,若出租车基于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从而不能要求范某承担责任,一方面使出租车遭受的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另一方面范某作为共同侵权人难以受到法律制裁,相当于变相地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等多方面不利。因此,根据“有损害就有填补”的原则以及“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治精神,出租车也有权要求范某进行赔偿。

但其要求赔偿的范某应依据其承担的合同责任而定。因出租车请求权性质应属追偿权,该案中强某的近亲属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其侵权损害赔偿权则随之消失,也就意味着第三人的债权已灭失。实际上,出租车在乘客近亲属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有一部分应当属于替代责任,即本应依过错比例由范某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追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其以违约责任进行追偿的范围。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交通事故是两个司机的过错共同导致,属共同侵权,两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虽然以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对强某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被告范某的责任。出租车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来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范某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租车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范某追偿,据此,法院按照相关标准计算核定,判决被告范某、某保险公司分别给付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刘荣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荣春律师咨询。
刘荣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14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荣春
  • 执业律所: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7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马鞍山
  • 地  址: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