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律师亲办案例
竞价排名,严防侵权
来源: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量:408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推广来推销产品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是与此相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人才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原名“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大型人力服务企业,其拥有的“上海人才网”标贴获得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

2005年1月,人才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首页网址为www.xx.com,同时,人才网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2个中文域名和dragonhr.cn、dragonhr.com等30个英文域名,网站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为招聘、求职、培训、会员服务、留言板等。人才网公司利用上述网站,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2008年12月起,人才网公司多次接到客户投诉,客户反映使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却链接不到人才网公司的网站,客户为此以不诚信为由取消了多笔业务。人才网公司立即上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发现大部分链接到域名为“001hr.net”、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该网站由创汇公司建立,而创汇公司正在利用此网站无证经营人才中介服务。

[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创汇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人才网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创汇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人才网公司经济损失费5万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4万元。

[林律师点评]:企业在进行竞价排名推广时,不能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所谓在先权利,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等。如果企业将享有在先权利的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则可能涉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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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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