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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噪声扰民 头晕后摔伤获赔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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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噪声扰民 头晕后摔伤获赔

【案情】:20094月,黄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开发商分公司缴清房款后取得阳光嘉园的新房。20114月,黄女士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音,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产生影响。自当年10月起,黄女士等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商反映,要求对方彻底解决低频噪音。开发商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2012822日,黄女士晨起时跌倒致头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音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期间,委托有关机构监测,黄女士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法院依黄女士申请,委托对噪声污染与原告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复头痛头昏及突然昏倒致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意见认为,黄女士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昏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另查明,国家环保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被告,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行业通常标准,向购房户提供符合社会通常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本案供电设施中的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已经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标准。虽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环境,但居民楼作为百姓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其对噪声防范的要求亦较一般环境为高。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案涉变压器处于对环境噪音要求较高居住场所时,亦难言不存在危害性。结合住户的维权行为、开发商的申请、降噪处理、业内人士的评价和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该噪声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开发商赔偿黄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合计26万元。

【评析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对其环境污染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涉低频噪音确能影响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危害。低频声音传播时,因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小,传播距离比较远,可以穿墙越壁直达耳膜,使人神经紧张,心跳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患上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随着城市的发展,电梯、变压器、充氧泵、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发出的低频噪音,正在越来越严重威胁和损害人们的健康。

二、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三、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时污染者就负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认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开发商的申请、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的损害,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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