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芳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婚前财产被变卖 与夫翁对簿公堂获胜
来源:贾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量:527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另一被告张父系被告张某的父亲。

2009819原告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张父名下的一处房产内。原告婚前购置的个人物品及许多家具家电均放置在上述婚房内,供原告及被告张某日常生活使用。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不睦,期间张某曾起诉过两次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29月,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婚房被被告张父卖掉,原告的个人物品及原告婚前购置的许多家具家电不知所踪。在讨要无门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二被告起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婚房内的物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财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王某对其享有所有权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财产放置在婚房内。因此被告的擅自处分行为实系侵权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张父将房屋内属于原告的婚前家具家电全部返还,如不能返还上述财产,则被告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794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婚房内的家电家具是否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2、被告张某、张父是否有权对其处置。首先,原告王某系在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因此可以确定这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原告王某对其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其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被告张某、张父随意处置原告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德唯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律师精准的抓住案件的关键,一方面,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材料,把当初购买家具家电的票据,证明诉争财产确实在婚房内的婚礼光盘等资料进行整理,形成了完整的,强有力的证据链。另一方面,针对被告提出的“婚房被卖时已通知原告王某”、“诉争财产也被原告拿走”的说辞,高克玮律师进行了猛烈回击。同时,高克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张某、张父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律师的代理观点被采纳,原告获得全胜,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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