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芳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质量有瑕疵 开发商拖延维修须赔偿损失
来源:贾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量:991

一、基本案情

20          20103月,闫某购买了天津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并与之签订《天津市限价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须在2012831前交付。2012830,闫某在收房时发现墙壁、地面多处出现裂缝、空鼓,严重影响正常装修和使用,于是向开发商反映,希望能够及时维修。但开发商却一再推脱,直至2013627**置业有限公司才在闫某的再三要求和催促下开始维修,至730维修完毕。

闫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长达11个月之久,期间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闫某多次与**置业有限公司交涉,均未果。故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闫某将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延维修房屋期间自己租房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二、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所购房屋确系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由于被告一再拖延,造成闫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闫某租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拖延维修房屋期间对闫某造成的损失。首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此**置业有限公司应及时为闫某维修。其次,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闫某反映后,一再推脱,延迟维修,最终导致业主延迟入住,产生损失。因此,闫某在房屋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应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此,律师建议广大业主:在收房时首先一定要注意查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同时,保存好相关票据及证据,以备协商和诉讼之用。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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