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芳律师亲办案例
及时保全财产 商事诉讼可无忧
来源:贾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量:370

一、基本案情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自2007年开始合作,**科技从**电子处主要购进电子元器件,数年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一直合作愉快。但自2014年1月份开始,**科技便出现拖欠货款现象,直至 5月份,累计拖欠货款高达100余万元。无奈之下,**电子只好将**科技诉至法院,并委托德唯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律师代理本案。在高克玮律师的建议下,**电子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法院申请对**科技的100余万元财产进行保全。随后,法院将**科技银行账户内100余万元冻结,**科技在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主动与**电子联系,希望尽快达成和解,解封自己公司的账户。最后,两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达成和解,**电子撤诉,并办理解封手续,**科技于财产解封当日将拖欠款项全部汇入**电子账户。
二、律师分析
本案历经一周便得结案,主要是抓住时机,申请了财产保全。高克玮律师表示,在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 “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案子胜诉,即使对方不履行判决义务,也有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且因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大多数情况下,被保全财产一方会主动要求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使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应得利益被满足。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中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高克玮律师指出财产保全首先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之后再作出是否实施财产保全的裁定,随之根据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此,高克玮律师特别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中一定要做好准备,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物,以便节约时间,快速有效的冻结对方财产。
三、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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