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2月,邵某驾驶车辆将王某撞伤,经交警认定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4月双方经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邵某承担王某的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用,双方并履行完毕。后王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此,原调解赔偿款与实际应获得赔偿款相差巨大,王某故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追加赔偿。
案情分析:
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2年4月份已经达成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已经生效履行完毕。调解协议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做出了约定,一旦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应当如约履行。因此 ,能否撤撤销调解协议书是本案能否获得伤残赔偿金的关键。
律师观点:
因签订调解协议书时,王某并未进行伤残鉴定 ,对自己已经构成残疾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并不能对自己伤残的程度及可获得的赔偿做出合理的判断,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与 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数额相差巨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王某对该调解协议书达成的赔偿款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依法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书。另外,王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应当按照城市标准主张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邵某与保险公司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王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