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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军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来源:李玉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量:834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臧某军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臧某军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本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军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打完架后,被告人臧某军在回家的路上,主动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且在侦查机关传唤时,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系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没有预谋的犯罪,犯意是临时产生的。

被告人与两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之前两家一直关系很好,没有矛盾,由于被告人的叔叔也就是两被害人的丈夫和父亲有病需要治疗的问题,才产生了矛盾,同时被告人认为被害人臧某燕在电视节目中损坏自己母亲的名誉,才和父亲找被害人理论,本意只是评理,没有打架、伤害的预谋和故意,在被害人臧某燕用铁管追打被告人时,才把被害人手中的铁管夺过来,将臧某燕打伤;在被害人苗某俊用砖头打伤被告人的鼻子后,被告人冲动、气急之下,才用铁管将被害人苗某俊打伤,本案应与有预谋的一般故意伤害案有所区别。

三、本案事出有因,两受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害人臧某燕在电视节目中说被告人母亲与其叔叔有不正当关系,试想:作为子女,对于这种事情,任何人看了都会接受不了,心中都会很生气,因此,被告人和其父亲才会去找被害人理论,而被害人臧某燕从家里拿着铁管出来追打被告人,才导致被告人夺过铁管将臧某燕打伤,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为被告人提供了打人的工具,况且被告人自己也被被害人苗某俊打伤,试想:如果被害人稍微忍让一下,不开门出来,也可能就不会发生打架的事,被害人如果手里没有拿铁管,被告人也就没有打人的工具,也就不会造成今天的后果,两被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投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感到十分后悔,被告人虽然收入低微,家庭十分困难,经济能力有限,但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可贵的,也是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并且被告人亲属庭前与被害人积极协商多次,到处借钱,愿意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且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犯罪与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冲动有很大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臧某军在本案中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坦白所犯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根据“宽严相济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到上述情况,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臧某军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采纳。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李玉岗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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