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申请注册一食品的文字商标,商标异议公示期间,另一经营者乙在当地用同样的名称注册了企业商号。后甲注册商标生效后,想在当用同样的称注册企业商号,但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以同一地区不能有同样的企业商号为由驳回了甲的申请。甲起诉乙侵犯其商标权,但由于甲的商标从注册生效时起已过三年未使用,乙则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甲的商标,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了该商标。甲认为是企业名称登记部门未及时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致使其无法经营而导致商标三年未使用,将企业名称登记部门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以登记部门无过错为由判决甲败诉。
本案名称登记部门并无过错,因为甲的商标异议公示期间,商标并未生效,企业名称登记部门可以给乙核准登记。一方面甲可以不正当竞争起诉乙。另一方面甲应当将商标进行适当的书面或网络宣传,保留使用的证据。
商标局撤销商标不当,该商标未使用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