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男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经营罪的有效辩护(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来源:赵亚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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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1122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邓某某等伙同郭某某共十人在湖南省非法收购烟叶11.45吨,雇请司机运输到河南销售,途经荆州市被警方查缴,将押运的唐某某、黄某某等四人抓获。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其中警方以平均调拨基准价格1317.15/担计算,11.45229担),涉案烟叶案值301627.35元。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介入】

赵亚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家属委托,在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烟叶价值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若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烟叶价值30余万元,那么本案的量刑标准将上了一个档次。赵亚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委托人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对涉案烟叶价值异议和调查取证申请。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将案卷材料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认定涉案烟叶价值为233580元。

【律师辩护】

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并没有实施贩卖烟叶的主观意图,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他人的诱惑和促成下,被告人才出资参与贩卖烟叶,对烟叶的具体收购情况与销售去向均不知情,在整个案件中,全部听从他人的安排,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时,本案的其他被告相比,被告人的出资金额是最少的、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小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低于其他被告。

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悔罪的表现真诚,具备酌情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对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的涉案金额起到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人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眼泪,表示其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绝对不会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法律,并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的意愿,还表示如果法院处有罚金,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尽力缴纳,以上种种表现都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今天庭审,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首先,被告人在此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是郴州市某区某乡人大代表,没有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记录。被告人作为一名农民,当时应他人邀约入伙时并没有意识到贩卖烟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观念薄弱,在他人的诱惑和鼓动下一念之差造成的,属于初犯,也是偶然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次,非法经营罪不属暴力性的犯罪,本案中涉案的烟叶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被告人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本案委托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注:委托人在本案所有被告中量刑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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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亚男
  • 执业律所:
    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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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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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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