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春律师亲办案例
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保险赔偿如何适用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量:386

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保险赔偿如何适用

【案情】:2012927日,原告刘某驾驶半挂货车在某区同顺大道上行驶时,因轮胎破裂,随将车辆停靠在匝道的车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即被告华某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一旁轮胎处的原告刘某弹到停靠其车辆右侧的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被告代某)的车架上,致原告刘某头部受伤。后原告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刘某起诉,要求判令某物流公司、代某、华某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上述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损失,超过部分,由上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事故的特征分析,轮胎与车辆分离,修理轮胎充气行为,脱离了道路交通事故行为要素本身,系安全作业行为,该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刘某被爆裂的轮胎弹到实际车主是代某的车辆上,致头部受伤,该车辆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虽与轮胎爆裂本身无因果关系,但与刘某头部受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车辆车主代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被告华某在开放车道上为轮胎充气,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轮胎爆裂事故发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充气时未保证自身安全而致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某大众保险公司为代某车辆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位,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即车辆驾驶员违法停车致原告刘某头部受伤,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意见】:

一、准确认定交通事故,是适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

从交通单元的运动分析(交通单元一般指车辆或行人)。至少有一方车辆存在狭义物理相对运动(与静止相对),或者处于以交通为目的的行驶状态,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事故中,虽然原告刘某站立时被轮胎爆裂的气流冲走,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但作为交通单元的车辆(原告控制的车辆、被告某物流公司控制的车辆)都是静止停放在道路上,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行驶状态,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从交通行为的要素分析。道路是地面交通行为的媒介,但在某种情况下,道路未必均被用于交通行为,其性质也会改变,故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未必都是交通事故。比如本案事故,给卸下的轮胎充气的行为,是安全作业行为,此时的道路不是用于交通行为,而是用于作为临时的维修场地,该安全作业行为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交通行为要素,故不是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二、第三者才是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适用对象均为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是空间概念,而是责任概念,即并非在车外之人就是第三者。因为车辆受人控制,本身不存在过错,是控制车辆的人即驾驶员对外所负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或依约代为赔偿,故本车车辆的驾驶员无论在车上还是在车外,必然是商业三者险的免赔对象,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要看发生事故发生一瞬间其是否是车上人员。

本案中,对本方车辆而言,原告作为驾驶员而不是第三者,但作为对方车辆而言,其是第三者,虽为第三者,因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三、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存在区分,前者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限度在交通事故范围内。后者的赔偿基于合同的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行进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适用。

本案事故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情形。比如,驾驶员在堆场上卸黄沙时不慎将车外指挥的押车人埋入黄沙致其死亡,系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损害,该事故系作业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特征,不适用交强险赔偿,但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

以上内容由刘荣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荣春律师咨询。
刘荣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14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荣春
  • 执业律所: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7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马鞍山
  • 地  址: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