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纠纷
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认识并于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较好,07年暑假李四阻止张三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争执,之后感情时好时坏;10年5月,张三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四。李四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所将原登记在张三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全部变更给李四名下。但是,李四反对不同意离婚。
2010年8月,张三离家外租居住,并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李四辩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情分析】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张三与李四喜经人介绍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工作和生活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感情;婚生儿子年幼儿子极需要父母的爱护,双方的离婚,对儿子造成伤害,因此,张三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