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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周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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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

张三与李四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因琐事现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现居住地系李四所建,后变更在张三名下,该宅基地上南房六间系当事人双方所建,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院落内北房六间是其付父亲于76年所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四自其下岗,获买断工龄款5万元。

张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李四离婚,双方婚生子女由其负责抚养,李四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分割李四下岗时从单位买断工龄款。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法分分割,双方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

李四同意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其负责抚育,且张某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张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买断工龄是其救命钱,不能分给张三,其他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案情分析】

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将部分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张某由李某负责抚养,张三给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张某18周岁止;张三名下的债务2.5万元由张某负责偿还;坐落于宅基地上的西数南房三间归张三所有,东数南房三间归李四所有;李四补偿张三财产折价款5万元,驳回张三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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