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雪樵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和点评
来源:许雪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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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某县东方高考文化补习中心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案的裁决和评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616日出生,住某县西胜园22号楼588室。

被申请人某县东方高考文化补习中心,住所地某县城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学校校长。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张某某经人介绍和被申请人某县东方高考文化补习中心建立劳动关系,2012810日正式上岗,上岗后双方补签了《教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间自2012810日至2013610日,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教学工作量为两个班。每月休息两天。年薪为60000元人民币,春节和中秋节过节费各1000元,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150元。合同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违约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义务也作出了约定。20128月至11月,申请人兼任班主任,其后不再兼任。班主任津贴已结清。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工作时间,校方规定:班主任,早上5:50前签到,中午11:40下班(没课的班主任老师可以提前30分钟下班),下午13:40前签到,17:25/17:55下班,晚上18:25前签到,22:00放学,22:30离校。任课老师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50前签到,中午11:40下班(没有第四节课的老师11:00可以下班),下午14:10前签到,17:25/17:50下班(没有周练监考任务的老师17:00可以下班),晚上18:30前签到,21:00下班。自20132月以后,申请人晚自习未到校。20134月以前,被申请人按每月6000元的报酬支付给申请人,同时还支付了过节费、班主任津贴等共计63160元。对其中被申请人给付的5000元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申请人认为这是被申请人对其从某市来到某县收入减少的补贴,而被申请人认为这是支付申请人应付给某市东方学校的违约金。2013615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一份“张某某老师工资结算明细”的电子邮件,该结算明细主要表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承认欠张某某20135月份工资6000元、61日至610日工资2000元、保险补贴1500元、教研津贴2000元。二、张某某旷晚办公107天,每天2小时,按每小时25元扣除工资5350元,尚欠工资6150元。对张某某请假5天的工资被申请人在结算明细中表示不予追究。三、关于某市东方学校违约金问题,被申请人表述“20128月签合同时我方已支付5000元,余5000元须在2013710日前凭某市东方学校收条到我处领取,逾期作废。”该电子邮件同时告知张某某“如有异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扣除工资和违约金问题存在争议,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请求

申请人诉请:20128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高三补习班语文老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2012810日至2013610日。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8000元、津贴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申请人加班加点工作,也未支付加班费。此外,申请人与某市市东方学校保持多年聘用关系,并于201266日再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某市校方为了防止申请人违约,要求申请人将教师资格证和大学毕业证即“两证”交给该校保管,约定如果申请人违约,要向校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且校方不予退还上述“两证”。 当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洽谈合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愿意支付该10000元违约金,在此条件下,申请人才同意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没想到上班之后,被申请人反悔,不愿付违约金,致使申请人的“两证”至今未能要回。

1、所欠的工资8000元;2、教研津贴2000元;3、加班加点费52825元;4、经济补偿金6000元;5、违约金10000元;6、社会保险费5170.10元。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某县仲裁委提供以下证据:

1、《教师聘用合同》一份,以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是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3)该聘用合同履行期已满,聘用合同已经自行终止,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合同约定的每月休息2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证明除2天休息之外的其他周六、周日都在加班。

2、作息时间表,以证明(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达十几个小时;(2)申请人周六、周日都在加班。作为教师,不能仅把上课当作工作,对学生辅导、批改作业、课前准备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早晨和晚上到班里维持正常学习秩序都属于教师的工作范围,这是个常识性问题。

3、作息时间安排明细,以证明申请人在五一法定假日也在加班。

4、课程表,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周六、周日都需要加班。

5、与某市市东方学校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的收条,以证明(1)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286日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导致申请人对某市市东方学校构成违约,应向某市市东方学校支付10000元竞业禁止违约金;(2)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仍被某市市东方学校扣留,作为不支付违约金的抵押。

6、关于工资结算明细的电子邮件截图及邮件内容打印件一组,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被申请人在该邮件中已经承认应该支付给申请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但申请人对于电子邮件中关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旷工和已付5000元的性质有异议。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8000元属实,被申请人愿意支付;2、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因为申请人年薪60000元,月薪5000元,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5000元;3、申请人诉请的教研津贴2000元被申请人不同意承担,因为被申请人承担此项义务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4、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能成立。因为(1)教师的工作时间与其他正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有时需要加班,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两个班的教学工作量,每月休息两天,年薪陆万元人民币”,该条表明,每月除了两天的休息时间之外,都属于工作时间,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的60000元工资原本就包括加班加点工资;(2)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对加班加点工资进行折算,本案被申请人每月付给申请人的6000元工资远远高于本地的最低工资,符合法律规定;5、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所谓的竞业禁止违约金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因为(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2)申请人与某市市东方学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后违约,其所承担违约责任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6、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不属于仲裁涉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只愿意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委提供以下证据:

1、民办企业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

2、学校的请假制度,以证明被申请人对职工迟到早退已有具体规定。

3、考勤表,以证明申请人自2013218日直到高考结束晚自习都没有上班。

4、领取工资统计表,以证明申请人实际领取的工资、中秋节、春节过节费和担任班主任津贴等情况。

5、被申请人关于学校的概况和对申请人关于作息时间主张的辩驳意见,以证明申请人工作量不大,不存在其个人加班加点的事实。

6、《教师聘用合同》一份,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明确,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7、教师上下班时间表,以证明班主任与普通任课老师作息时间不同,班主任老师要早到校,而其他任课老师在没有第四节课的情况下可以早走。申请人自20132月到高考结束晚自习都没有进班辅导,因此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

8201296日被申请人奖励申请人5000元的书面决定意见,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以“奖励”名义变相补偿了申请人应向某市市东方学校承担的违约金。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教师聘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已经明确了工作量为每月休息2天,剩余时间为工作日,包括加班。

2、对证据2作息时间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质证的观点与申请人不同。被申请人认为学生与教师的作息时间不同,早读二之前是对学生作息时间的规定,从815分之后的正式上课时间,才是对教师的要求。申请人是教师只执行正常的上课时间,晚上19点后到22点也都是学生的自习时间,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到学校。申请人以此作息时间表证明不了他本人加班加点。申请人仅仅带过两个月班主任,就算班主任也不用和学生一起自习。

3、对证据3作息时间安排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申请人在51日这一节日并没有加班而是正常休息,5234号在“三检”的时候,申请人也只是监考老师,五一的法定假期就一天,另外两天属于调休。申请人后来请假,请假已转变为调休。

4、对证据4课程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申请人仅仅是两个班的语文老师,周六和周日安排上班是合同约定的,他的休息时间为每月休息2天,申请人以课程表证明其加班加点不能成立。

5、对证据5某市市东方学校的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收条的质证意见是:申请人提供的某市市东方学校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人违反了其与某市东方学校签订的合同,其承担违约责任与被申请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该合同只有违约条款而无竞业禁止条款,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6、对证据6电脑截图一份、工资结算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申请人认为该份证据是申请人提供的,从证据的完整性来说,不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予以认可,对自己不利的就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这份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旷工和请假情况及其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资结算明细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发送日期为2013615日,主要要求申请人到校结算工资,但是申请人没有去结算,却在201361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人对工资结算明细认可的话,那么他就应当对上面所有的内容都认可,也就是说根据该结算明细,申请人自2012125日一直到合同终止多次旷课请假,这段时间他没有正常上班,而领取了正常的工资,多领的工资应当扣除。有关某市市东方学校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5000元,剩余的5000元要求申请人凭东方学校的收条限期到校领取,现在期限已过,学校不予承担。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

1、对证据1民办企业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证据2学校请假制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对证据3考勤表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申请人认为从来没见过这份考勤表,也没人通知其考勤。晚上加班时间其他人都有加班费,唯独申请人没有,从2月开始申请人确实晚上没到校,因为加班费问题产生了争执,这是没去上晚自习的原因。这份证据应该是后补的,且考勤记录每个月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单方的考勤表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

3、对证据4领取工资统计表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统计表反映所领到的款数是属实的,包括8月份高温补贴费、8月至11月班主任津贴500元,另加100元优秀班级集体奖励。这份证据也同时证明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是按照每月领取6000元工资的标准执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应当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

4、对证据5有关学校概况和对申请人关于作息时间主张的辩驳意见材料质证意见是:这份证据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提供的说明,其主张作息时间表以及“三检”期间的作息时间表是针对学生而非针对老师的,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育学生,针对学生的作息时间老师肯定也要遵守,否则,没有老师的管理,学生将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关于下午第五节课后语文练习、试卷发放、组织考试、秩序检查都是由班主任也就是申请人具体实施的,并非教务主任或者校长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作息时间表可以证明在“五一”和国庆节期间申请人都在加班。

5、对证据6教师聘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同约定每月休息两天、月薪6000元也没有异议,但是合同约定每月休息两天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6、对证据7教师上下班时间表没有异议。但这份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每天上班时间达到十五个小时,在担任任课老师期间每天上班时间达到十个小时。

7、对201296日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5000元的书面决定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载明了5000元的性质是一次性奖励,而不是付给申请人对某市市东方学校的违约金。当初申请人因与某市市东方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工资收入比某县高,不愿意接受被申请人的聘请,被申请人为了留住申请人,自愿拿出5000元奖励申请人,以弥补两校收入差距,并要求申请人严格保密。申请人写给被申请人的收条可以证实这5000元属于加盟费,而不是违约金。

某县仲裁委根据《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的规定,认证: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6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4678,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尽管对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观点不一致,意见有分歧,但这不能否定这些证据本身的效力,予以确认。

(二)、关于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某市市东方学校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和“两证”收据,被申请人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委认为:对申请人与某市市东方学校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申请人究竟应该承担多少本委无权也不作评判。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某市市东方学校所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及“两证”收据本委不予审核、认定。

(三)、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证据3),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委认为,考勤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并经被考勤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本案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考勤表为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

(四)、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学校概况及对张某某提供证据的书面材料(证据材料5),本委认为,该份材料虽然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庭,但其内容属于针对申请人事实主张的辩驳意见,不具有证据的属性,不作为证据予以审核、认定。

三、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等,某县仲裁委裁决:

(一)、被申请人某县东方高考文化补习中心支付申请人张某某工资8000元、教研津贴2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合计16000元,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张某某其它仲裁请求。

四、争议焦点

(一)、教研津贴2000元是否应当支付;

(二)、加班工资和旷晚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三)、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理解和计算;

(四)、违约金10000元以及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本案应审范围;

某县仲裁委认为:(一)、关于申请人主张工资8000元和教研津贴2000元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在电子邮件中承认应付教研津贴2000元,虽在庭审中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否认的主张不应支持。(二)、关于申请人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和被申请人主张扣除申请人旷晚工资的请求都不应支持,理由是:1、工作量是确定劳动报酬的主要根据之一。当事人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年薪陆万元”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属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每月休息两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但它也说明了约定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至于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的问题,仲裁委认为,工作时间的长短是决定工作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教师和校方对于师生作息时间之特点较普通人更加清楚。校方关于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工作时间的要求,以及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对价关系,依经验法则,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是清楚的,也是自愿的。双方一致确认劳动报酬“年薪陆万元”正是在衡量工作时间、工作量基础上作出的决定;认定“年薪陆万元”包含加班加点工资具有更高的盖然性,也更与情理相符。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经折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已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申请人再行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是否应扣除申请人旷晚工资的问题,本委认为,虽然申请人承认在20132月以后担任任课老师期间存在晚自习没有到校的情况,但是,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明知这一事实,却在按月结算工资时仍按满勤满点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报酬,并未主张扣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已放弃扣除权利。至于被申请人在聘用合同期满之后在电子邮件中又主张扣除,属于事后反悔,仲裁委不予支持。3、关于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仲裁请求,某县仲裁委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年薪陆万元”,但是合同有效期间仅为10个月,被申请人也是按照平均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据此,申请人主张6000元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四)、关于申请人主张10000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偿付违约金、偿付多少,须以申请人对某市市东方学校依法实际支付为前提,将全部违约金径行交与被申请人有违双方约定的支付顺序,也可能形成不当得利,待申请人向某市校方依法承担后可另行主张,另案处理。关于电子邮件中提及的已付5000元是否属于预付某市市东方学校违约金的问题,双方争议激烈,属于本案的又一争议焦点,本委认为,由于申请人所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作为本案审理范围,故对电子邮件中提及的5000元究竟属于预付违约金还是属于收入差距的补贴某县仲裁委不予评价。(五)、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一)》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某县仲裁委认为其该项请求不属于仲裁涉理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五、评析

裁决的说理部分是裁决书的灵魂。说理建立在理性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因而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某县仲裁委在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大胆采用经验法则确认当事人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值得一赞。毫不讳言,依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一直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裁决案件时所不敢用、不常用,害怕推理失范,引致裁审不一。其实,任何纠纷事实都来源于生活世界,情理是对法理的补充和巩固,以法理抵制情理是裁决的大忌,任何推论都不能有违生活原理,这是法律思维的原则要求。某县仲裁委除了在认定事实方面有可圈可点之处外,在论证方法上也值得欣赏。仲裁庭能够结合省高院和省仲裁委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浅出地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一论证作答,严密的说理中闪射着理性之光,法、理的有机统一又增强了裁决的说服力,本案不失为生活智慧和裁决智慧相互融合的理想裁决。





仲裁庭主审、点评人 许雪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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