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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作者:利晓珍  更新时间 : 2014-07-03  浏览量:138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案情:

2004年,某甲公司受邀参与某政府举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与某乙实业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实业公司和某政府指定的某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土地款,并相继完成了地块放线、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设计和勘察、消防等报建手续。后某甲公司了解到某乙实业公司未取得任何相关合法手续,故多次与某乙实业公司和某政府协商要求退还已支付土地款赔偿上述损失。后因某政府被合并成立某丙政府,索偿无果。对此某甲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某乙实业公司、某政府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让与某甲公司,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某乙实业公司、某政府依法应返还某甲公司土地款和赔偿损失。因某政府现已被合并成立某丙,其权利义务也应由某丙享有和承担,故某丙政府依法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书

1、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实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某乙实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地款12944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04527日期计算值付清款之日止);

3、某乙实业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赔偿损失8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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