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萍律师亲办案例
骨折感染治疗不当致截指的争议
来源:郑海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量:243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26日,江某因“左手3、4指端电锯割伤”至G医院急诊。据门诊病历记载:查体为左手3指末节侧方一割口约2cm、部分甲床挫伤、左手4指末节侧方一割口约0.8cm,X线片示为左手第3、4、5远节指骨顶端骨折;诊断为左手3、4、5开放 性骨折伴第5指软组织缺损;予清创缝合、夹板固定处理。同月28日,江某复诊,经查伤口外敷料干洁。6月1日、6月5日,江某至G医院行门诊换药。6月10日,江某致G医院行伤口拆线,经查伤口无渗血。6月19日,江某复诊,查体为左手第4-5指伤口无红肿、渗出,中指局部肿胀伴波动感;诊断为左手中指感染;予引流,口服头孢丙烯抗感染。6月21日,江某复诊,查体为左中指手术切口见淡黄色渗出液、红肿,血常规为白细胞10.7×109/L、中性粒细胞61.8%;予换药、头孢呋辛静脉点滴。2012年6月23日,江某因“外伤后左中指肿痛27天、红肿伴脓液渗出 4天”入住G医院诊治。据住院病历记载,查体为左中指高度肿胀、中远节见多处创面、有黄白色脓液渗出、皮肤呈暗红色、触痛明显伴波动感、末节软组织部分已坏死、指甲缺失;诊断为左中指搓裂伤,开放性骨折继发感染、坏死。入院当日,在局麻下行左中指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予抗感染治疗。6月24 日,经查江某的血糖为18.9mmol/L。6月26日,经内科会诊,予糖尿病饮食;复查空腹血糖为12.8mmol/L,予格列美脲2mg口服、每日一次。7月2日,复查江某的血糖为14.1mmol/L,经内分泌科会诊,改格列美脲4mg口服、每日一次,予百多邦局部抗感染。7月7日,江某出院,出院时情况为左中指肿胀明显消退、中远节见多处创面、局部可及脓液渗出、末节软组织坏死、指甲缺失。2012年7月8日至17日,江某入住A医院诊治,经胰岛素泵强化降糖治疗,血糖控制在6.4-12.4mmol/L。2012年7月18日至8月5日,江某入住B医院诊治。7月24日,对江某行左中指病灶清除+冲洗术,术后予抗感染、控制血糖治疗。8月2日,对江某行左中指清创截指术。
【专家评析】
1、2012年5月26 日,患者因“左手电锯割伤”至G医院急诊。医方给予清创缝合符合诊疗规范。2012年6月19日患者复诊,发现左手中指感染,医方给予口服抗生素力度不够,感染控制效果不佳,4天后医方在感染加重的情况下将其收入院,未行创面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未有效使用抗生素,出院时感染仍未控制。上述医疗不当与患者左手中指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截指存在因果关系。2、2012年6月24日,患者在住院期间查血糖为18.9mmol/L,医方未进一步查糖化血红蛋白,对于糖尿病的诊治缺乏针对性,血糖控制效果不佳,不能除外与感染加重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患者左手为高能量损伤,伤情较重,既往有糖尿病史,这也是感染难以控制的原因之一。综上,本案属于对患者江某的人身损害,G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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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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